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601號
TCDV,102,補,601,2013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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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01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呂富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聯鋅企業股份有限
  公司、梁專梁劉鳳珠發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9306
  號),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
  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157,854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
   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裁判費42,184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1,684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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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