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573號
TCDV,102,補,573,2013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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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73號
原   告 賴淑換
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蔡昆豪等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1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堯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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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