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41號
原 告 王煥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博鎮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萬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珮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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