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539號
TCDV,102,補,539,2013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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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39號
原   告 江詩涵
法定代理人 王祺玉
原   告 黃俊毅
法定代理人 黃貴鄉
原告與被告林慶安陳易翰范佑伸鄧永易鄭力元蘇興文
鄭寬寶許秋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15,6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13,0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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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