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12號
原 告 林碧資
訴訟代理人 林瓊嘉律師
複 代理人 李守偉
被 告 林慎修
黃素珠
林韋璁
林耕曲
林烱磐
戴宗立
戴宗仁
戴幸宜
戴靖宜
戴淑宜
林碧櫻
林碧媛
林育汝
林碧雲
原告與被告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221,879元
(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1,224元,扣除
前繳調解聲請費5,000元外,尚應補繳396,224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右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附表:
1.臺中市○里區○○段000地號土地部分:
102年1月公告現值23,500元/平方公尺×土地面積2539.59平方
公尺×兩造公同共有權利範圍1/1=59,680,365元
2.臺中市○里區○○段000地號土地部分:
102年1月公告現值22,800元/平方公尺×土地面積321.82平方
公尺×兩造公同共有權利範圍1/1=7,337,496元
3.臺中市○里區○○段000地號土地部分:
102年1月公告現值23,500元/平方公尺×土地面積1599.26平方
公尺×兩造公同共有權利範圍1/1=37,582,610元
4.臺中市○里區○○段000地號土地部分:
102年1月公告現值23,500元/平方公尺×土地面積2059.89平方
公尺×兩造公同共有權利範圍1/1=48,407,415元
5.臺中市○里區○○段000地號土地部分:
102年1月公告現值22,800元/平方公尺×土地面積1907平方公
尺×兩造公同共有權利範圍1/1=43,479,600元
6.臺中市○里區○○段000地號土地部分:
102年1月公告現值22,800元/平方公尺×土地面積653.76平方
公尺×兩造公同共有權利範圍1/1=14,905,728元
7.臺中市○里區○○段000地號土地部分:
102年1月公告現值22,800元/平方公尺×土地面積1128.80平方
公尺×兩造公同共有權利範圍1/1=25,736,640元
8.臺中市○里區○○段000地號土地部分:
102年1月公告現值22,800元/平方公尺×土地面積177.65平方
公尺×兩造公同共有權利範圍1/1=4,050,420元
9.臺中市○里區○○段000地號土地部分:
102年1月公告現值23,500元/平方公尺×土地面積2336.86平方
公尺×兩造公同共有權利範圍1/1=54,916,210元
10.臺中市○里區○○段000地號土地部分:
102年1月公告現值23,500元/平方公尺×土地面積665.89平方
公尺×兩造公同共有權利範圍1/1=15,648,415元
11.臺中市○里區○○段000地號土地部分:
102年1月公告現值23,500元/平方公尺×土地面積385.56平方
公尺×兩造公同共有權利範圍1/1=9,060,660元
12.臺中市○里區○○段000地號土地部分:
102年1月公告現值23,500元/平方公尺×土地面積432.75平方
公尺×兩造公同共有權利範圍1/1=10,169,625元
13.臺中市○里區○○段000地號土地部分:
102年1月公告現值23,500元/平方公尺×土地面積2465.81平方
公尺×兩造公同共有權利範圍1/1=57,946,535元
14.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部分:
102年1月公告現值150,000元/平方公尺×土地面積283.00平方
公尺×兩造公同共有權利範圍480/101=8,932,188元(元以下
四捨五入,下同)
15.臺中市○里區○○段0000○號建物部分:
101年度房屋課稅現值413,000元(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之
房屋稅籍證明書參照)×兩造公同共有權利範圍1/1=413,000
元。
16.以上合計為397,996,907元,原告主張其取得權利範圍為9分
之1,故訴訟標的價額為44,221,87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