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98號原 告 詹輝雄 詹輝勝 林詹鳳珠 詹梅汾 詹美麗 羅允宏 羅允沅 詹清標 詹豐榮 詹豐順 林碧山 林富山 林秀山 林俊山 駱林燋煐 張木火 張益金 張愛珠 張美恩 羅運金 羅詹完上21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演宸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立豐原高級中學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995,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裕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司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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