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498號
TCDV,102,補,498,20130411,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98號
原   告 詹輝雄
      詹輝勝
      林詹鳳珠
      詹梅汾
      詹美麗
      羅允宏
      羅允沅
      詹清標
      詹豐榮
      詹豐順
      林碧山
      林富山
      林秀山
      林俊山
      駱林燋煐
      張木火
      張益金
      張愛珠
      張美恩
      羅運金
      羅詹完
上21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演宸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立豐原高級中學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4,995,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裕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司立文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