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489號
TCDV,102,補,489,2013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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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89號
原   告 施國明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施清松
訴訟代理人 陳素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明鎮間因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經查原告於民事起訴狀第1 頁之訴訟標的金額欄內記
載新臺幣(下同)1,360,500 元,惟於第2 頁訴之聲明第一項記
載被告應給付原告60元、違約金6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致使本
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陳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慧敏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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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