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88號
原 告 吳東叡
吳建寬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吳謝金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66,
66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
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03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石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