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488號
TCDV,102,補,488,2013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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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88號
原   告 吳東叡
      吳建寬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吳謝金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66,
  66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
  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03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石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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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