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481號
TCDV,102,補,481,20130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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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81號
原   告 世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玉萍
訴訟代理人 錢裕國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維特休閒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1,384,0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761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清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柏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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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維特休閒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世綺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