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昌運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展瑞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清算人等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
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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