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2年度,26號
TCDV,102,簡上,26,2013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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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簡上字第26號
上 訴 人 黃宏杰
      李建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武忠森律師
被上訴人  臺中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胡志強
訴訟代理人 張慶達律師
複代理人  林基豐律師
上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李慧瑜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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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