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家暫字第24號聲 請 人 李明煌相 對 人 李如梅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聲請人應於10日內補正釋明聲請暫時處分之本案請求、事由、證據及必要性,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 日 家事庭 法 官 郭書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紀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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