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644號
聲 請 人 蘇源磯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鴻賓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二年四月三十日起展期至民國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 ,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股份有 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鴻賓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前 經本院101年度司聲字第1705號民事裁定准予延展清算至民 國102年4月29日止,惟因該公司營業稅應補徵稅額尚未經國 稅局核定完成,致無法於上開期限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 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01年度司聲字第1705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 ,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102年10月29日 止完結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夏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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