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2年度,2053號
TCDV,102,司票,2053,2013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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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2053號
聲 請 人 廖彩淇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謝琮勝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相對人謝琮勝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
  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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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