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2年度,2001號
TCDV,102,司票,2001,2013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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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2001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華欣沛華明雄星月灣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其聲請:
一、相對人星月灣有限公司於發票日時,華欣沛為其合法法定代
  理人之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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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星月灣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