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2001號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上聲請人與相對人華欣沛、華明雄、星月灣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相對人星月灣有限公司於發票日時,華欣沛為其合法法定代 理人之證明。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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