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1805號
聲 請 人 高平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乾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加恆企業有限公司、陳金全准予本票裁
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
回其聲請:
一、補提示日為何?
二、法定代理人之姓名為何?如有誤載,併請遞狀更正之,並提
出與法定代理人名稱相符之印文。
三、確認對陳金全請求之依據關係為發票?背書?或基於其他法
律關係而為請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夏施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