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2年度,1805號
TCDV,102,司票,1805,2013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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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1805號
聲 請 人 高平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乾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加恆企業有限公司陳金全准予本票裁
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
回其聲請:
一、補提示日為何?
二、法定代理人之姓名為何?如有誤載,併請遞狀更正之,並提
  出與法定代理人名稱相符之印文。
三、確認對陳金全請求之依據關係為發票?背書?或基於其他法
  律關係而為請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夏施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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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平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加恆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恆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