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1705號聲 請 人 楊凱喨代 理 人 洪松林律師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張金發、張佑任、開得數位科技顧問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張佑任於發票日時具有開得數位科技顧問有限公司合法法 定代理權之證明。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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