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2年度,1705號
TCDV,102,司票,1705,2013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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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1705號
聲 請 人 楊凱喨
代 理 人 洪松林律師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張金發、張佑任、開得數位科技顧問有
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張佑任於發票日時具有開得數位科技顧問有限公司合法法
   定代理權之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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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開得數位科技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