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1655號聲 請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國肇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得全聯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蔡振輝、羅靜文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一、提出本票所載相對人得全聯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 人蔡振輝於發票日有合法代理權之證明。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