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2年度,1655號
TCDV,102,司票,1655,20130409,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1655號
聲 請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國肇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得全聯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蔡振輝
羅靜文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提出本票所載相對人得全聯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
  人蔡振輝於發票日有合法代理權之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1/1頁


參考資料
得全聯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