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0年度,2437號
TCDM,90,易,2437,2001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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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易字第二四三七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0一一五號),本院判
決如左:
主 文
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處罰金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刻有「金銀島」之代幣壹拾肆枚沒收。
事 實
一、乙○○曾犯竊盜罪件,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六日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八十九年 度易字第三六六號判決處有期徒刑四月,緩刑三年,並於八十九年八月一日確定 ,現尚在緩刑期間。猶不知悔改,於九十年二月間某日,在臺北縣土城市○○街 四二巷一號「明立鐵工廠」內,拾獲其同事丙○○失竊之郵局提款卡一張(卡號 :00000000000000號,該提款卡係於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在明立鐵工廠宿舍內遭 竊),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未將該提款卡交由明立鐵工廠或警察機關招領 ,而將該提款卡予以侵占入己。又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九十年四月十三 日凌晨二時五十分許,在臺中縣后里鄉泰安休息站,以其自備刻有「金銀島」字 樣之代幣,投入昇財麗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昇財麗禧酒店)設置於泰 安服務區北向大型車停車場旁,而為該店交易手臂延伸之咖啡自動販賣機收費設 備,使該代幣卡在上方,再利用退幣方式,詐得退幣新台幣(下同)十元硬幣之 方式,接續十四次投入自動販賣機內,共詐得一百四十元。嗣為內政部警政署國 道公路警察隊執勤警員發現可疑,予以盤查後,查獲上情,並在乙○○所駕駛之 車號U四─0三八一號小客車內查扣丙○○所有之提款卡一張(已發還)、代幣 一千五百二十九個(其中非金銀島代幣三十四個)。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隊第三警察隊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乙○○固坦承持有丙○○所遺失之郵局提款卡一張,及持有扣案代幣之 事實,然矢口否認有侵占該提款卡及詐取自動販賣機內硬幣之犯行,辯稱:不知 提款卡是丙○○的,撿到該提款卡之後伊即南下,聯絡不到丙○○;而扣案之代 幣是以前伊經營電動玩具留下來的云云。經查: ⑴被告於九十年二月間某日,在臺北縣土城市○○街四二巷一號「明立鐵工廠」拾 獲被害人丙○○所有之提款卡一張之事實,為被告所自承,而被害人丙○○於警 訊中指稱該提款卡係於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在臺北縣土城市○○街四二巷一號「 明立鐵工廠」宿舍內遭竊等語,堪認該提款卡確係因失竊而離丙○○本人之持有 。而被告於拾獲時縱使不知該提款卡為何人所失,然其既係在工廠內拾獲,衡情 亦得推知極可能係工廠內之員工所有,其竟未交由工廠管理人員辦理招認,亦未 會送交警察局報警處理,而自行保有該提款卡至九十年四月十三日始為警查獲,



,足認被告有將該提款卡占為己有之意圖甚明,其所辯尚不足採信。此外,復有 贓物認領保管收據一紙在卷可憑,被告侵占離本人持有物之犯行堪以認定。 ⑵證人即昇財麗禧酒店組長甲○○於警訊中證稱:「(問:你們投幣機多久才收款 一次?)一天大約二次,距發現最近一次是九十年四月十二日十五時左右。」、 「(問:你今日打開投幣機時,所發現之代幣特徵為何?)該硬幣印有金銀島之 字樣。」、「(問:你是否清楚為何咖啡機會收到代幣?)因為把代幣投進去後 ,代幣會在管子的上方,而利用退幣的方法把真幣竊走。」、「(問:你是否清 楚昨日共損失多少?)大概只有十四個代幣,因此約損失一百四十元。」、「( 問:請你指認本分隊於十四日所查獲涉嫌人乙○○所持有之代幣與你們咖啡機內 之代幣是否相符?)是一樣的代幣。」等語甚明,而在被告車內查扣之代幣一千 五百二十九個,除其中三十四個非刻有「金銀島」字樣以外,其餘均刻有「金銀 島」字樣,而與昇財麗禧酒店咖啡販賣機內取出之代幣相同,亦經本院於九十年 九月四日審理時當庭勘驗無訛,又被告為警查獲時,其所駕駛之車號U四─0三 八一號自小客車係停放於昇財麗禧酒店咖啡販賣機附近,有現場圖一紙及現場照 片十張在卷可稽,足證該販賣機內之代幣確為被告所投入至明,被告所辯亦不足 採,被告以其自備代幣,投入咖啡販賣機,利用退幣方式詐取硬幣之事實,事證 明確,其犯行亦堪認定。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之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罪、第三 百三十九條之一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其先後投入十四枚代幣之時間緊接,係基 於同一詐欺犯意下之接續行為,僅侵害一個法益,應論以一罪。又被告所犯前開 二罪,犯意各別,罪名不同,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於緩刑中仍不知悔悟, 其犯罪之動機係出於一時之貪念,犯罪所得不多,危害不大,然於犯罪後仍設詞 狡辯,顯無悔意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分別諭知易科罰金及易 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扣案刻有「金銀島」之代幣十四枚(即自咖啡販賣機內取出 之代幣),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已如前述,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 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一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八 日
法 官 陳 慧 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一: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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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昇財麗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