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3032號
債 權 人 鄭斐襦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曾志偉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
㈡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所載原因事實與狀
附證據不符)
㈢請求利息起算日之依據為何?
㈣請求標的金額是否有誤?(狀內記載債務人已繳二期款,一期
應付新臺幣壹萬元,已還款新臺幣貳萬元),如有誤載,具狀
更正。
㈤請提出有無約定債務一期未繳,視同債務全部到期之契約。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田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