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1436號債 權 人 蔡源鴻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蘇佩玉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債權人之正確名稱為何,並提出與債權人名稱相符之印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1 日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葉泰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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