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1436號
TCDV,102,司促,11436,2013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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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1436號
債 權 人 蔡源鴻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蘇佩玉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之正確名稱為何,並提出與債權人名稱相符之印文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1  日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葉泰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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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