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0485號
債 權 人 廖念慈即康禎護理之家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金遠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為何人(聲請狀所載之債務人為王金遠,惟原
因事實內所載之相對人為王俞珍)。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柳寶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