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更字第5號原告即反訴被 告 興大學府城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吳志勇訴訟代理人 劉喜律師訴訟代理人 張忠霖被告即反訴原 告 員邦室內裝修設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來旺被告即反訴原 告 鍾宏仁被告即反訴原 告 寶麟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麗卿被告即反訴原 告 陳美雀被告即反訴原 告 鍾宏德上 五 人訴訟代理人 黃秀蘭律師複代理人 陳珮瑜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大樓管理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6月6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建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