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大樓管理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更字,101年度,5號
TCDV,101,訴更,5,2013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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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更字第5號
原告即反訴
被   告 興大學府城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志勇
訴訟代理人 劉喜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忠霖
被告即反訴
原   告 員邦室內裝修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來旺
被告即反訴
原   告 鍾宏仁
被告即反訴
原   告 寶麟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麗卿
被告即反訴
原   告 陳美雀
被告即反訴
原   告 鍾宏德
上 五 人
訴訟代理人 黃秀蘭律師
複代理人  陳珮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大樓管理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6月6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建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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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員邦室內裝修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麟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