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071號
上 訴 人 中華聯合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金龍
訴 訟 代理人 黃儀采
上訴人與黃建峰、曾國書、劉智中、郭重圻間因101年度訴字第
3071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1,2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錢 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