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3071號
TCDV,101,訴,3071,201304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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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071號
上 訴 人  中華聯合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金龍
訴 訟 代理人 黃儀采
上訴人與黃建峰曾國書劉智中郭重圻間因101年度訴字第
3071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1,2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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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聯合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