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3039號
TCDV,101,訴,3039,201304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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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039號
原   告 威泰展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惠鵑
原   告 威泰配管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旭東
訴訟代理人 張惠鵑
被   告 九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鼎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七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書中,關於被告法定代理人林鼎瑞之姓名記載,應更正為「林鼎睿」。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挺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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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威泰配管材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威泰展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九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