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121號
上 訴 人 莊育雄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鼎泰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股東常會決議
不成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3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650,000 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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