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479號
原 告 羅文威
訴訟代理人 朱逸群律師
複 代理人 蕭立俊律師
被 告 賴妍筑
賴何月津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振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2月1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欄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1年12月10日判決於判決理由中,對於訴訟費用負 擔之依據,係引用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 惟於主文欄載為「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其中「連帶 」顯係誤載,是上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 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雅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