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1041號
TCDV,101,訴,1041,2013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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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041號
原   告 陳雅芬
訴訟代理人 許博堯律師
複代理人  林蕙姿
被   告 王綿
      王德文
      王文嘉
      王烈原
      林蓮生
      林蓮池
上 一人 之
訴訟代理人 林益堂律師
被   告 林蓮壽
      王瑞明
上 一人 之
訴訟代理人 王聰烈
被   告 王次郎
      王萬和
      王阿全
      王瑞
      王阿六
      林明村
被   告 王介石
兼上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王文益
受告知訴訟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代 理 人 陳義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5月23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雅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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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