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041號原 告 陳雅芬訴訟代理人 許博堯律師複代理人 林蕙姿被 告 王綿 王德文 王文嘉 王烈原 林蓮生 林蓮池上 一人 之訴訟代理人 林益堂律師被 告 林蓮壽 王瑞明上 一人 之訴訟代理人 王聰烈被 告 王次郎 王萬和 王阿全 王瑞 王阿六 林明村被 告 王介石兼上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王文益受告知訴訟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代 理 人 陳義方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5月23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雅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