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9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妏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維鎂科技工業有限公司、余秋香間因本院
101 年度勞訴字第91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共新臺幣(下同)435 萬0,85
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 萬6,24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黃毅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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