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1年度,138號
TCDV,101,勞訴,138,201304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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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13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連財
      張邱香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維鎂科技工業有限公司余秋香間因本院
101 年度勞訴字第138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張連財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
1 萬9,91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3,377 元;上訴人張邱香
妹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281 萬9,91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4 萬3,377 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黃毅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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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維鎂科技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