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醫字第3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君朋
法定代理人 陳慶忠
法定代理人 王麗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經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2年3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
人僅就原判決中新臺幣(下同)300,000元之範圍內提起上訴,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黃渙文
法 官 蕭承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