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649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達龍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本院認為適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7 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顏督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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