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2年度,268號
TCDM,102,訴,268,2013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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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26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瑞鑫
選任辯護人 薛任智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3496號),本院臺中簡易庭認不
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
認罪,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以電腦網路刊登足以引誘、暗示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民國壹佰零貳年肆月拾日前向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代辦經費專戶支付新臺幣壹萬元。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被告甲○○於民國101年10月8日13時37分許,在 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0弄000號其任職公司,透過 其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連接公司網路至UThome 網際空間之中部人聊天室網站,刊登足以引誘、暗示人為性 交易之暱稱「找妹兩千援」訊息。適網路巡邏警員於同日13 時37分許,實施網際網路巡查時發現上情,乃化名「心亞」 ,登入該討論區聊天室與被告利用密語功能交談,被告於聊 天過程中主動提及「我沒什麼錢但是我寂寞爆了想要單純愛 愛」等有關性交易之內容,並留下奇摩即時通帳號「jkuv77 120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以供聯絡,而為警循線 查獲。
二、證據:
(一)被告甲○○之自白。
(二)被告於UThome網際空間中部人聊天室網站刊登「找妹 二千援」暱稱之網頁列印畫面。
(三)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聯紀錄調閱查詢單。 (四)奇摩即時通帳號「jkuv771203」申設人資料及IP位址 資料。
三、本件被告已認罪,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合意, 其合意內容為:被告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之 以電腦網路刊登足以引誘、暗示人為性交易之訊息罪,願受 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緩 刑二年之宣告,並應於102年4月10日前向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代辦經費專戶支付新臺幣一萬元(已於102年4月1日支付完 畢)。本院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 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



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455條之4第2項、第 455條之8,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
五、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 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之規定 外,不得上訴。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恭利
法 官 朱光國
法 官 鍾堯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雅慧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
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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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