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88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芳甫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2年度執聲字第590號、102年度執字第1170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劉芳甫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劉芳甫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先後 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 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 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 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53條分別定有 明文。又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 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同,刑法第41條第8 項亦訂有明文 。又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之二裁判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 確定前所犯者,即符合聲請定執行刑之要件。而所謂「裁判 確定前」,應以各罪中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確定時為準,換 言之,必須其他各罪之犯罪行為時,均在最先一罪判決確定 前始符合數罪併罰之條件。只要所犯各罪均符合最先一罪裁 判確定前所犯,即應由執行檢察官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 法院定其各罪之應執行刑(參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98號及司 法院院字第1914號解釋參照)。另按一裁定曾經就數罪之刑 ,定其執行刑,嗣後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 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 其執行刑,不受前裁定所定執行刑之拘束(參最高法院70年 臺非字第2 號判決),合先說明。
三、經查:
(一)本件受刑人劉芳甫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分經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均經確定 在案,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各罪,均為 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另所犯如附表編號4 所示之罪,則為 得易科罰金之罪,有各該案件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二)按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 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 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經查本件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
之罪,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後,檢察官依刑法第50條之規定 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而刑法第50條於本院尚未裁定受刑 人應執行之刑前,於民國102 年1 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 同年月25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 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 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 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 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經比較結果,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時,未必減免受刑人之 刑期,而修正前刑法剝奪受刑人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自 屬不利於受刑人,故以102 年1 月23日新修正公布之刑法 第50條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臺灣高等法院102 年第1 次 刑事庭庭長、法官會議決議參照)。從而,於同時有得易 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者,須經 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故本件既 屬前開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規定之情形,檢察官 自應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始為適法。經查 ,
本件受刑人業於102 年2 月21日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 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科之102 年2 月21 日訊問筆錄附卷可參,是聲請人依刑法第53條、第51 條 第5 款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 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 、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莊 秋 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 賀 傑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
附表:受刑人劉芳甫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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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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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妨害自由 │妨害自由 │妨害自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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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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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0年4月3日 │100年4月3日 │100年4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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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 │臺中地檢100年度 │臺中地檢100年度 │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13877、 │偵字第13877、 │偵字第13877、 │
│ │16355號 │16355號 │1635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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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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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 號│101年度上訴字第 │101年度上訴字第 │101年度上訴字第 │
│事實審│ │473號 │473號 │47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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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101年5月15日 │101年5月15日 │101年5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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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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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案 號│102年度台上字第 │102年度台上字第 │102年度台上字第 │
│判 決│ │83號 │83號 │83號 │
│ ├────┼────────┼────────┼────────┤
│ │判 決│102年1月9日 │102年1月9日 │102年1月9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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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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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臺中地檢102年度 │臺中地檢102年度 │臺中地檢102年度 │
│ │執字第1170號 ( │執字第1170號 ( │執字第1170號 ( │
│ │編號1至3號已定應│編號1至3號已定應│編號1至3號已定應│
│ │執行有期徒刑10月│執行有期徒刑10月│執行有期徒刑10月│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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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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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妨害自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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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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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99年8月13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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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 │ │ │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1053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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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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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 號│100年度訴字第 │ │ │
│事實審│ │2357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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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101年11月22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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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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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案 號│100年度訴字第 │ │ │
│判 決│ │2357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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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101年12月22日 │ │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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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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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臺中地檢102年度 │ │ │
│ │執字第578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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