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305號
TCDM,102,聲,305,2013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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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0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容坊
上列聲請人聲請被告違反妨害農工商案件(99年度偵續字第341
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年度執聲字第157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扣案之西裝褲伍拾陸件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呂容坊犯違反妨害農工商案件,案 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續字第341 號 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標示不實之西裝褲56件,為被告 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 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 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又供 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得沒 收之,此分別有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款 、第3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呂容坊所犯妨害農工商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續字第341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 案,且緩起訴處分期間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開緩起訴處 分書、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100 年度上職議字 第16號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 稽。又扣案之標示不實西裝褲56件係被告所有並供其犯妨害 農工商罪所用之物,已據被告陳明在卷,自應依刑事訴訟法 第259 條之1 之規定宣告沒收。綜上所述,聲請人本件聲請 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廖碩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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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