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69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智湧
具 保 人 謝宗輝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102年度執字第2766號),經聲請人
聲請沒入保證金(102年度執聲沒字第1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宗輝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受刑人即被告謝智湧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萬元,由具保人謝宗輝 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謝智湧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受刑人謝智湧經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未到案 執行,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巫淑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國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