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65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景智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
執聲字第12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景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李景智前犯偽造文書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及本院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2年4月19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2年7月2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張瑋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嘉麒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