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0年度,1515號
TCDM,90,易,1515,2001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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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五一五號
  公 訴 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子○○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三二九七號、第
五九六四號),及同署檢察官移送併辦(九十年度偵字第八一五八號),本院判決如
左:
主 文
子○○共同連續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處有期徒刑伍月,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盜版CD光碟片共陸佰捌拾陸片,均沒收;又共同連續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盜版VCD影音光碟片共壹佰貳拾片、燒錄機壹台及空白光碟片壹疊,均沒收。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肆年。 事 實
一、子○○明知片名如附表一所示之盜版CD唱片,係由不詳年籍之人所擅自重製, 分別侵害如附表一所示之丁○○及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等(詳如附表一所 示著作權人)之著作財產權,竟意圖營利,自民國(下同)九十年一月十九日起 至同年二月六日止,每日以新台幣(下同)六百元,及就販賣所得之價金抽一至 三成不等之代價,受雇於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添」之成年男子,並與綽號 「阿添」之人基於概括犯意之聯絡,分別在台中市○○街之東海夜市、台中縣神 岡鄉○○村○○路元富飯店旁夜市及台中縣潭子鄉○○路之光南夜市等地,共同 將附表一所示之盜版CD唱片,以每片盜版CD唱片五十元之價格買入,再以每 片CD一百元之價格販售予不特定之顧客,而以此方法連續侵害他人之著作權。 又另行起意,明知如附表二所示之中文片名「一○二真狗」等影片,係美商迪士 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詳如附表二所示著作權人)之視聽著作,非經著作財產 權人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竟與綽號「阿添」之人,基於意圖銷售營利之 概括犯意聯絡,自九十年一月十九日起至九十年二月六日止,分別在前開地點之 夜市,由子○○將如附表二所示內容之光碟片及空白光碟片分別放入綽號「阿添 」之人所有之燒錄機內,再以電腦執行對拷燒錄之方式,而擅自重製上揭各式著 作,並於前揭夜市內,以每片盜版VCD影音光碟片二百元之價格販售予不特定 之顧客,而以此方法連續侵害他人之著作權。嗣為警分別於九十年二月一日,在 台中縣神岡鄉○○村○○路元富飯店旁夜市查獲,扣得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盜版 CD唱片二片;於九十年二月六日二十時三十分許,在台中市○○區○○路三段 與國際街口東海夜市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一編號二至十三所示盜版CD唱片六百 八十四片、附表二所示之盜版VCD影音光碟片一百二十片、燒錄機一台及空白 光碟片一疊等物。
二、案經如附表一編號二至十三、附表二所示之著作權人訴由保安警察隊第二總隊第 三大隊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附表一編號一所示之著 作權人訴由台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報告同署檢察官移送併辦。 理 由
一、訊據被告子○○對右揭事實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姚雨立、財團法人國際唱



片業交流基金會告訴代理人庚○○、財團法人電影及錄影著作保護基金會告訴代 理人乙○○之指訴情節相符,並有著作權證明文件、附表一所示之錄音著作封面 等在卷可憑。此外,復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品、燒錄機一台及空白光碟片一 疊扣案可憑,足見被告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子○○就販賣盜版CD唱片部分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 第八十七條第二款之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罪;又就重製盜版V CD影音光碟部分所為,則係犯同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 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被告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侵害著作權之盜版C D唱片之低度行為,為其交付侵害著作權之物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被告意圖營利 而銷售盜版VCD影音光碟之低度行為,為其重製侵害著作權之物之高度行為所 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以一販賣行為侵害數歌曲之著作權,係以一行為而觸犯 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被告先後多次 販賣盜版CD唱片及多次重製盜版VCD影音光碟之行為,均時間緊接,犯罪構 成要件相同,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為連續犯,應論以一罪,並均加 重其刑。至被告所犯上開二罪間,犯意各別,犯罪構成要件不同,應予分論併罰 。爰審酌被告犯罪時間非長,犯罪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其品性及智識程度 及其犯後坦承犯行,深具悔意,態度良好,惟所查扣之盜版CD唱片及VCD影 音光碟之數量非微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以示懲 儆。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 紀錄表及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一份附卷可稽,其因貪 圖小利,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經此刑之宣告,應知警惕而信無再犯之虞,本院 認以暫不執行其刑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四年,用勵自新。至扣案如附表一所示 之盜版CD唱片六百八十六片、附表二所示之盜版VCD影音光碟片一百二十片 、燒錄機一台及空白光碟片一疊,均係共犯綽號「阿添」之人所有,供其犯罪所 用之物,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述明確,爰均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 之規定宣告沒收。至扣案尚有盜版影音VCD光碟一百三十六片,因該等影片告 訴人未能提出享有著作權相關證明,是就該部分光碟,既無法證明有違反著作權 法之犯行,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併此敘明。
三、另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年五月十八日以中檢盛莊九○偵000 0000字第三四二八五號函送被告另涉於九十年四月十九日,在台中市○區○ ○里○○路○段與自由路三段路口之跳蚤市場內,擺設攤位販賣色情光碟及盜版 VCD影音光碟予不特定人(即九十年度偵字第七三七五號),認與本件具有連 續犯之關係,屬裁判上一罪,請求併予審理。然訊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堅決否認 有於九十年四月十九日,在上址販賣色情光碟及盜版VCD影音光碟犯行,辯稱 :當日伊至該地要找綽號「阿添」之人,討論伊與唱片公司因販賣盜版CD唱片 之和解事宜,所查扣之色情光碟及盜版VCD影音光碟均與伊無關等語。經查: 警方查獲擺設上開色情光碟及盜版VCD影音光碟之攤位係在前揭跳蚤市場第九 十二號攤位,有現場照片四幀及攤位分配表圖乙紙在卷可憑,並經證人即現場負 責管理攤位之陳東輝證述屬實。證人謝永欽於偵查中證稱:當日伊在第九十三號



攤位賣運動褲,伊只知道是二位少年在賣VCD,但伊並不認識(見該偵查卷九 十年五月八日訊問筆錄),且該次偵訊中被告亦一同在庭,證人謝永欽亦未曾指 稱當日係被告在販賣上開色情光碟及盜版VCD影音光碟;證人陳東輝則於警訊 中證稱:伊平日在該跳蚤市場負責管理收費,伊認識被告子○○,被告是臨時租 位,所查獲的那個星期內被告原本是擺設攤位在第九十一號位置從事藝品買賣, 伊有印象當日第九十二號位置有人在賣VCD,但該人伊不認識,但看到人可以 認的出來等語。則綜上證人所述,並無證據足資證明上開色情光碟及盜版VCD 影音光碟之攤位係由被告所擺設,且係由被告販賣該等光碟。至證人陳源慶雖指 稱:該攤位係被告所擺設云云。然因被告曾於另案中指稱上開色情光碟及盜版V CD影音光碟之攤位係陳源慶所擺設販賣,則證人陳源慶上開指述被告犯行之證 言恐有偏頗之虞,是其證言尚不足為被告不利之認定。此部分因與上開有罪部分 ,無裁判上一罪之關係。而移送部分未據起訴,從而本院即無從審究,應檢還由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行依法處理,併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第八十七條第二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 麗 瑛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附繕本) ,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重製他人著作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三、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二、明知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或意圖營利而交付者。
【附表一】
┌──┬───────────┬────┬───┬───────────┐
│編號│ CD名稱 │歌曲名稱│數量 │ 著作權人 │
│ │ │ │ │ │
├──┼───────────┼────┼───┼───────────┤




│一 │秀蘭瑪雅.心故事 │有情人、│二 │ 丁○○ │
│ │ │感情無退│ │ │
│ │ │路 │ │ │
├──┼───────────┼────┼───┼───────────┤
│二 │劉若英‧年華 │成全 │一六二│ 辛○○○音樂股份 │
│ │ │ │ │ 有限公司 │
├──┼───────────┼────┼───┼───────────┤
│三 │孫燕姿.我要的幸福 │害怕 │四三 │ 己○○○音樂股份 │
│ │ │ │ │ 份有限公司 │
├──┼───────────┼────┼───┼───────────┤
│四 │許茹芸.花開 │完美 │二五 │ 甲○○○企業股份 │
│ │ │ │ │ 有限公司 │
├──┼───────────┼────┼───┼───────────┤
│五 │周蕙精選二 │替身 │二七 │ 壬○○○音樂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六 │林憶蓮二○○一蓮 │存在 │五九 │ 丙○○○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七 │王力宏創世紀 │信任 │四五 │ 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
│ │ │ │ │ 有限公司 │
├──┼───────────┼────┼───┼───────────┤
│八 │彭佳慧.說真的 │回味 │七四 │ 戊○○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九 │張惠妹.不顧一切 │趁早 │三二 │ 丑○○○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十 │蔡依林.SHOW YOUR LOVE│快有愛 │二二 │ 癸○○○唱片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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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張震嶽.有問題 │放屁 │十九 │ 寅○○○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十二│V6.VERY BEST │就是愛 │十八 │ 艾迴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十三│二○○一票選冠軍精選 │成全 │一五八│ 辛○○○音樂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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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寅○○○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丑○○○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