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63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振全
上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02 年執聲字第11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振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劉振全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 月及有期徒刑2 年7 月確定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2 年4 月19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O 號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2 年8 月2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核審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筱涵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洪千羽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