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508號
聲 請 人 孫少鵬
即 被 告
指定辯護人 陳育仁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
押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已經羈押許多,導致原 本賣車工作丟了,而且案件已經審結,案情明朗,請求具保 停止羈押等語。
二、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 問後,認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販賣第二級毒 品、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23條第2 項、24條第2 項、 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3條等罪嫌重大,因有部分陳述與證人證 述不符,難認無勾串共犯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 有期徒刑之罪,情節非輕,實有逃亡之虞,如未予以羈押, 難以進行後續審判及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 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3 款之規定,於民國10 1 年7 月6 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嗣於同年9 月27 日裁定自同年10月6 日起延長羈押2 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於同年11月28日裁定自同年12月6 日起延長羈押2 月,並禁 止接見通信,經本院於102 年1 月29日當庭解除禁止接見通 信,於102 年1 月30日裁定自同年2 月6 日起延長羈押2 月 ,於102 年3 月29日裁定自同年4 月6 日起延長羈押2 月在 案。經查:本件(101 年度訴字第1656號)業已於102 年4 月16日辯論終結,因卷證龐多案情繁雜,定於102 年5 月21 日宣判,被告所涉之罪,除坦承轉讓愷他命之犯行外,其餘 均否認犯罪,然有卷內證人證述及相關譯文可證,足認其犯 罪嫌疑仍屬重大,且前揭羈押原因尚未完全消滅,被告所據 羈押時間良久之原因,尚不足以作為停止羈押之理由,本院 認命被告具保不能擔保日後審判、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仍 有羈押之必要,是聲請人所請,難以准許,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玉聰
法 官 鄭舜元
法 官 顏銀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曾惠雅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