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1242號
TCDM,102,聲,1242,2013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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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24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游竣州
具 保 人 郭乃瑜
上具保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
保證金(101 年度執字第13302 號、102 年度執聲沒字第72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乃瑜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竣州因妨害自由案件,前經本院指 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0萬元,由具保人郭乃瑜出具書 面、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以該受刑人已逃 匿,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 保證金沒入,爰聲請裁定沒入前開保證金等語。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 第1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前經本院指定保證 金並釋放一節,有本院刑事被告保證書、收據各1 紙在卷可 稽;又受刑人經合法通知,應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到 案執行,詎未依指定時間到案,復拘提無著,另具保人經合 法通知,亦未督促受刑人到案,且受刑人並無受羈押或在監 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送達證書、拘提報告書影本1 紙、內政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 統、在監在押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 卷可稽,受刑人顯已逃匿,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 納之前開保證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楊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呂偵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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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