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02年度,864號
TCDM,102,中簡,864,2013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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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中簡字第86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魯如玶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
度偵字第4972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魯如玶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魯如玶自民國101 年5 月21日起,在臺中市○區○○路0 段 000 號地下一樓之爭鮮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爭鮮公司)復興 愛門市,擔任正職人員,負責內、外場及幫客人結帳等業務 ,為從事業務之人。魯如玶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2 年1 月9 日下午5 時4 分許,在上址,為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之客人結帳時,將客人消費13盤(每盤新臺幣30元)鍵入收 銀機時,誤鍵入3 盤,而仍向客人收取390 元,並放置在收 銀機內,嗣客人離去後,魯如玶發現發票顯示金額為90元, 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乃將收銀機內之差額300 元取出 ,放入自己口袋內,而將上開款項侵占入己。嗣店員陳泇錡 發現有異,通知店長確認收銀機消費金額為90元後,乃由店 長通知主管處理後具狀提出告訴。
二、本案證據:
(一)被告魯如玶於偵訊中之自白(見偵卷第12至13頁)。(二)證人即告訴代理人柴盈於偵訊之證述(見偵卷第12至13頁 )。
(三)爭鮮公司員工基本資料表、每日營業(發票)資料報表、 店員陳泇錡張勝捷陳述處理情形經過、被告自白書(見 偵卷第4至8頁)。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爰審 酌被告並無前科,素行良好,因一時貪念,竟蒙蔽心智,侵 占其所收取之公司差額,犯罪動機並非良善,且迄今尚未與 爭鮮公司達成和解,惟考量其所侵占之款項非高,且其犯罪 手段尚屬平和,犯後尚知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 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449 條第1 項前段、 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336 條第2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 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齡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黃筠婷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 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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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爭鮮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