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02年度,859號
TCDM,102,中簡,859,2013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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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中簡字第85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吉中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速偵字第11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吉中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4 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三、如不服本判決,應自送達判決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德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麗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速偵字第1154號
被 告 吳吉中 男 3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吉中於民國102年3月28日凌晨,在臺中市○區○○路000 號魏仙怡經營之「建成洋酒行」飲酒後,未付帳款,亦拒不 離去,經魏仙怡報警,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文正派出 所員警施皓瀛乃到場處理,詎吳吉中竟於同日3時39分許, 員警對其勸說之際,基於侮辱公務員之犯意,以「幹你娘, 你給我閉嘴一點」(台語)等語侮辱依法執行職務之施皓瀛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吉中於本署偵訊時坦承不諱,並



有員警職務報告、錄音譯文各1份及現場蒐證照片2張、光碟 1片在卷可稽,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予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之侮辱公務員罪嫌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 日
檢察官 李芳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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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