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中簡字第81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惠珠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
速偵字第10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惠珠竊盜,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一行關於「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之記載應予補充為「基於竊盜之犯意,意圖 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第四行關於「超薄修飾背心及緹花三 角束褲各1 件」之記載應予補充為「超薄修飾背心及緹花三 角束褲各1件(合計價值新臺幣308元)」外,其餘均引用檢 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 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李國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速偵字第1069號
被 告 黃惠珠 女 5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里○○路0段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惠珠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2年3月21日晚上9 時30分許,在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美華泰中正店 」內,趁店員疏於注意之際,徒手竊取置於陳列架上之超薄 修飾背心及緹花三角束褲各1件;得手後,欲離開現場之竊
盜感應器時,因該感應器發出聲響,為該店員工曾若庭發現 後,經報警當場查獲,並扣得上開背心及三角束褲各1件( 已發還)。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惠珠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曾若庭於警詢中證述情節相符;復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 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 1份及照片8張等附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 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黃惠珠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請參 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深表悔悟;又本件遭竊之財物損失 尚屬輕微,量處適當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
檢 察 官 張添興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胡莉苓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