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風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02年度,700號
TCDM,102,中簡,700,2013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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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中簡字第70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威政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偵字第12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而媒介以營利,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打卡單拾肆張、營業報表貳拾張及薪資報表壹張,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 第二項,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 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洪 俊 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書記官 施 玉 卿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9 日
附錄論罪科刑實體法條文:
刑法第231條: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 一。
刑法施行法第一之一條(95年06月14日修正):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
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但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倍。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定股



102年度偵字第1223號
被 告 乙○○ 男 4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0號3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基於意圖媒介、容留女子與男客人從事猥褻行為以營 利之犯意,於民國101年12月20日下午5時許,在臺中市○里 區○○路0段000號「紅都瘦身美容名店」,媒介、容留店內 小姐蕭雅如與男客人陳俊傑從事俗稱「半套」猥褻行為(即 成年女子以雙手按摩男客生殖器直至射精為止)之性交易, 營利方式為每小時收費新臺幣(下同)1700元即有上述「半 套」之性交易,蕭雅如分得960 元,餘由乙○○取得。嗣於 同日下午6 時許,為警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搜索查獲,並扣 得打卡單14張、營業報表20張及薪資報表1張。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坦承不諱,核與證人蕭雅如 及陳俊傑證述情節相符;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扣 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5張等附卷可稽。此外,復有扣案 之打卡單14張、營業報表20張及薪資報表1張在卷可佐。足 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本件事證明確,其犯 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之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 猥褻之行為,而容留、媒介以營利罪嫌。被告媒介之低度行 為應為容留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至扣案之打卡單 14張、營業報表20張、薪資報表1張,均係被告所有,且供 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坦認在卷,請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款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1 日
檢 察 官 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蘇溪林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31條
(圖利使人為性交或猥褻罪)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0 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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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