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02年度,185號
TCDM,102,中簡,185,20130430,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中簡字第18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歐清和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
速偵字第11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歐清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傳真機壹臺、六合彩簽賭單捌張、六合彩手冊壹本,均沒收之。
犯罪事實
一、歐清和基於賭博並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犯 意,自民國101 年12月間起至102 年1 月10日止,提供其位 於臺中市○○區○○街000 號住處,設置傳真機及電話,作 為簽賭場所,接續提供不特定多數人以傳真或至現場圈選號 碼簽賭下注,並聚集不特定多數人參與地下「香港六合彩」 簽賭。其賭博方式係賭客依香港六合彩開彩號碼簽注,分為 「2 星」、「3 星」及「4 星」簽賭,以核對當時香港六合 彩開獎號碼,「2 星」每注新臺幣(下同)80元,「3 星」 及「4 星」每注75元,賭客如簽中「2 星」、「3 星」、「 4 星」,每注分別可得彩金5700元、57000 元及75萬元之金 額,如未簽中,則所繳交之賭金全歸歐清和所有。嗣於102 年1 月10日晚上7 時10分許,為警持搜索票至上開處所查獲 ,並扣得傳真機1 台、六合彩手冊1 本及簽注單8 張等物。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並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歐清和於警詢及偵查時對上揭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並 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品照片5 張、扣案 之傳真機1 臺、六合彩簽賭單8 張及六合彩手冊1 本可資佐 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上開犯行已足認定。二、核被告歐清和所為,係犯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前段之普通賭 博罪、第268 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同條後段 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又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 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 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 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 ,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 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 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 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佈等行為概念者是(



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1079號判決要旨參照)。是被告於 101 年12月間某日至102 年1 月10日為警查獲時止之密切期 間,以上開處所為賭博場所,聚眾賭博或與賭客對賭,而為 上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行為,係基於同一 之經營六合彩簽賭之犯意,而反覆所為者,於行為概念上, 屬集合犯。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前開3 罪名,為想像競合 ,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 罪處斷。爰審酌被告經營六合彩賭博,有害社會善良秩序、 助長投機心理,惟犯後尚能坦承犯行而態度良好,及其犯罪 之動機、目的、手段、所得利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扣案之 六合彩簽單8 張係被告賭博時當場所用之工具,應依刑法第 266 條第2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而扣案之傳真機臺及六合彩 手冊1 本則為被告所有並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 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0 條 第1 項,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268 條、第 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施行 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廖碩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66條
(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 1 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268條
(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