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交簡字,102年度,710號
TCDM,102,中交簡,710,201304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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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中交簡字第71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海英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102 年4 月24日所為之判決之
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陳海金」之記載,應更正為「陳海英」。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欄內關於主文欄「陳海金」之記 載,應更正為「陳海英」,蓋依卷附之被告之姓名為「陳海 英」,有個人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而判決當事人欄位及理由 欄均記載被告姓名為「陳海英」,足見主文欄「陳海金」之 記載,應係誤植,應更正為「陳海英」,特此更正之。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昀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賴淵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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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