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盜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1年度,2789號
TCDM,101,訴,2789,201304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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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78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錦威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1624
5 、17868 、18484 、20841 、20858 、22500 、22621 、2307
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錦威自民國壹佰零貳年肆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 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 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 條或第101 條之1 之規定 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前 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陳錦威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 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竊盜罪之虞,且有羈押 之必要,而於民國101 年11月22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 1 第1 項第5 款裁定羈押,並經本院於102 年2 月20日裁定 延長羈押在案。
三、茲因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因被告本件 所犯之竊盜案件,業經本院於101 年4 月10日認被告被訴6 次竊盜犯行均有罪,而判決被告應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在案。又被告本件竊盜犯行次數非少,足認其有反覆實施 同一犯罪之虞。且其本件所犯之竊盜犯行,影響社會治安非 淺,本院審酌其所涉犯罪事實對社會侵犯之危害性及國家刑 罰權遂行之公益考量,認對其延長羈押係適當、必要,且經 司法追訴之國家、社會公益與其之人身自由之私益兩相利益 衡量後,對其延長羈押尚屬適當且必要,而合乎比例原則。 從而,被告既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5 款之 情形,其羈押之原因並未消滅,為確保日後本案之執行,本 院認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被告應自102 年4 月22日起 延長羈押2 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簡源希
法 官 游秀雯
法 官 張瑋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 王嘉麒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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