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1年度,3287號
TCDM,101,易,3287,201304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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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328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金山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2311
4 號)及聲請併案審理(102 年度偵字第3335號、101 年度偵字
第2503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4-22、4-23除外)、附表二編號4 所示之物均沒收;又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4-22、4-23除外)、附表二編號4 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扣案如附表一(編號4-22、4-23除外)、附表二編號4 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餘被訴詐欺取財未遂部分(共拾柒次),均無罪。 事 實
一、乙○○(外號「阿棋」)、王盈舜(外號「PIZZA 」)、洪 瑞民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於 民國101 年7 月間,由乙○○擔任幕後出資金主,王盈舜則 出面承租位於臺中市○○區○○路0 段000 號2 樓及408 號 2 樓之房屋,利用屋內原有之網路服務,安裝自與渠等有犯 意聯絡,真實姓名年籍不詳、SKYPE 暱稱為「超跑」(或「 皇帝」)系統商購得之電腦及電話等相關設備,作為向不特 定大陸地區民眾詐欺取財之電信機房(下稱河南路機房)。 王盈舜洪瑞民復自101 年7 月底起,陸續招募與渠等有共 同犯意聯絡之黃偉民(外號「QQ」、「蛋蛋」)、林裴珍( 外號「小珍」)、王雅菱(外號「小娣」)、楊寶鈴(外號 「Joling」)、陳渝琪(外號「伊凡」)、黃淙閔(外號「 阿忠」)及華柏為(外號「阿弟」,此7 人與王盈舜、洪瑞 民共9 人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 年度偵 字第19700 號、101 年度偵字第20866 號提起公訴,現由本 院以101 年度易字第3191號案件審理中),以及真實姓名、 年籍不詳、綽號「旺來」及「寶寶」2 人(無積極證據證明 該2 人未滿18歲)加入河南路機房。
二、河南路機房約自101 年8 月10日起開始順利運作,該機房運 作之時間為每週週一至週五上午8 時至下午3 時。具體分工 及詐欺之手法為:王盈舜為現場負責人,負責管理旗下洪瑞 民及其他成員,並提供如附表一所示之教戰手冊、詐騙講稿 等文件,要求該機房成員學習如何應對,與扮演大陸地區郵 局、醫保中心及公安人員。王盈舜先向SKYPE 上暱稱為「超 跑」(或「皇帝」)之系統商儲值網路語音額度,再與洪瑞



民操作筆記型電腦內之「群發系統」,透過網路隨機大量撥 號至中國大陸地區之行動電話,語音留言予接到電話之不特 定大陸地區人民,內容略為:「有郵局信件未領取,如有疑 問,請按『9 』回撥」云云。若大陸地區人民依指示按「9 」回撥,會隨機接通至第1 線即假扮郵局人員之洪瑞民、王 雅菱、林裴珍、華柏為黃淙閔(原為第2 線,後改為第1 線)、楊寶鈴陳渝琪及「寶寶」,待向該來電之大陸地區 人民詢問得姓名等基本資料後,復佯裝幫忙轉接,隨即轉接 至第2 線即假扮醫保局人員之王盈舜洪瑞民黃偉民及黃 淙閔;第2 線之人員接聽電話後,向來電之大陸地區民眾詐 稱:可能證件遭他人冒用騙取保險金,要配合調查云云,再 轉接至第3 線即扮演公安人員之王盈舜黃偉民及「旺來」 ;第3 線人員再向該來電之大陸地區人民訛稱:涉嫌洗錢, 要向法院聲請公證帳戶云云,要求該大陸地區人民前往自動 櫃員機操作,使其等陷於錯誤,轉帳至王盈舜透過SKYPE 向 系統商「超跑」、「皇帝」或「A 車」取得之大陸地區銀行 人頭帳戶,再由系統商指揮旗下之車手集團成員加以提領。 乙○○則陸續提供河南路機房運作之費用,總計約新臺幣70 萬元。王盈舜與上開系統商約定,系統商可得詐欺所得20% ,其餘部分,王盈舜則向洪瑞民及其他成員承諾,若詐欺得 手,第1 線、第2 線及第3 線各可分得詐欺所得4%、6%及8% 之報酬,剩餘則歸乙○○、王盈舜洪瑞民所有。迄本案於 101 年9 月6 日遭查獲為止,河南路機房分別於101 年8 月 10日、101 年8 月11日、8 月12日及8 月17日,成功詐欺4 次,金額分別為人民幣5 萬9800元、3 萬元、2 萬6700元及 16萬2900元,總計人民幣27萬9400元,折合新臺幣110 萬 5200元得手;另於101 年9 月6 日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 大陸地區民眾(無證據證明為未滿18歲之人)等人實施詐欺 而未得逞。嗣於101 年9 月6 日上午,經新竹市警察局會同 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下稱中機站)持本院核 發之101 年聲搜字第2381號搜索票前往河南路機房執行搜索 ,當場查獲王盈舜洪瑞民黃偉民林裴珍、王雅菱及華 柏為,並扣得王盈順所有之如附表一所示物品(另案扣押中 ,又起訴書附表一漏載關於本判決附表一編號5-1 至5-10之 物品,茲予更正),並循線查獲楊寶鈴陳渝琪黃淙閔到 案。嗣於101 年10月18日晚上8 時36分許,持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核發之拘票,在高雄市新興區六合二路與 自立二路口,拘提乙○○到案,並在乙○○所駕駛之車牌號 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上,扣得乙○○所有之如附表二所 示之物品(其中除附表二編號4 之PRADA 廠牌行動電話外,



其餘均與本案無關),而悉上情。
三、案經新竹市警察局、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報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本院併案審 理。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本案被告乙○○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對於共犯王盈舜、洪 瑞民、黃偉民林裴珍、王雅菱華柏為於警詢中供述之證 據能力,僅表示並不知道該機房內部之運作(見本院卷第26 頁),然此充其量僅屬對於證據證明力之爭執,且觀諸上開 共犯於警詢時所為之陳述,固均屬傳聞證據,惟審酌上開證 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查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 瑕疵,且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被告亦未於本院言詞 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2 項之規定,上開共犯於警詢中之供述,均得為證據。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而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 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為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 2 項所明定。又現階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 犯罪、實施公訴,依法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證 人、鑑定人且須具結,而實務運作時,偵查中檢察官向被告 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 法取供,其可信性極高,故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 明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 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至於該項所謂「顯有不可信性」 ,係指陳述是否出於供述者之真意、有無違法取供情事之信 用性而言,故應就偵查或調查筆錄製作之原因、過程及其功 能等加以觀察其信用性,據以判斷該傳聞證據是否有顯不可 信之情況,並非對其陳述內容之「證明力」如何加以論斷, 二者之層次有別,不容混淆(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立法理由及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9 號判決意旨參照 )。茲共犯王盈舜洪瑞民黃偉民林裴珍、王雅菱、華 柏為、楊寶鈴陳渝琪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向檢察官所為陳 述,多屬業經具結,及渠等以共犯身分所為之供述,自各該 筆錄內容觀之,均並無不正取供之情事,即就卷證形式上觀 察,尚無一望即知之顯不可信之情形,被告復未指出共犯之 陳述有何顯不可信之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之規定,自均有證據能力。




三、本判決所引共犯王盈舜洪瑞民黃偉民林裴珍、王雅菱華柏為楊寶鈴陳渝琪黃淙閔(下稱共犯王盈舜等9 人)於本院另案審判中之供述,均非傳聞證據,依刑事訴訟 法第159 條第1 項反面解釋,皆有證據能力。四、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所為之自白,並非出於強暴 、脅迫、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方法所得,具有任 意性,且核與事實相符,依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第1 項之規 定,有證據能力。
五、卷附電腦螢幕畫面翻拍照片、行動電話翻拍照片及現場照片 ,皆係以科技電子機械運作所留存之影像,非供述證據,不 受傳聞法則之限制,而有證據能力。
六、按通訊監察錄音之譯文,僅屬依據監聽錄音結果予以翻譯之 文字,固具文書證據之外觀,但實際上仍應認監聽所得之錄 音帶或光碟,始屬調查犯罪所得之證物,此乃刑事訴訟法第 165 條之1 第2 項所稱之證物,如其蒐證程式合法,並經合 法調查,自具證據能力,故檢察官如提出通訊監察錄音之譯 文為其證據方法,實乃以其監聽所得之錄音帶或光碟,為調 查犯罪所得之證物,法院本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65 條之1所 列之方法調查,以判斷該錄音帶或光碟是否與通訊監察錄音 之譯文相符,而監聽錄音製作之譯文,雖通常為偵查犯罪機 關單方面製作,然若被告或訴訟關係人對其真實性並無爭執 ,經法院於審判期日提示譯文供當事人辨認、表示意見並為 辯論者,程式自屬適法(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95 號、 94年度台上字第4665號判決參照)。本案卷附之通訊監察譯 文,事前均經本院依法核發通訊監察書,此有本院101 年度 聲監字第743 號、聲監字第916 號、聲監續字第973 號、聲 監續字第1145號、聲監續字第1146號、聲監字第1289號、聲 監續字第1318號、聲監續字第1320號、聲監續字第1485號、 聲監續字第1487號及聲監續字第1638號通訊監察書等在卷可 參(見101 年度偵字第23114 號卷第82頁至第115 頁),程 式上未見違法情事,又警方依通訊監察錄音所製作之譯文, 經本院提示予被告,其對於譯文之真實性亦無爭執,依上開 說明,本案卷內相關通訊監察譯文應有證據能力。七、至本案資以認定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案事實具有 自然關聯性,查無事證足認有違背法定程式或經偽造、變造 所取得等證據排除之情事,復經本院踐行合法調查程序,檢 察官、被告對證據能力均表示無意見,應認均有證據能力。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固坦承提供資金約新臺幣70萬元予共犯洪瑞民,供 共犯王盈舜及其他機房成員等人作為河南路詐欺機房運作所



使用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詐欺犯行,並辯稱:伊係單純 提供資金,伊沒有參與本件詐欺機房,伊不知道機房內部運 作,伊也不知道河南機房成功詐得多少錢云云。經查:㈠、被告提供資金約新臺幣70萬元予共犯洪瑞民,共犯洪瑞民與 上述其他共犯以該資金作為河南路詐欺機房開銷之用等情, 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自白不諱 ,參以共犯王盈舜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結證稱:「(問:乙 ○○跟河南路的詐騙機房是什麼關係?)這個人我跟他不熟 ,他是洪瑞民的朋友,跟他只見過2 、3 次面,他有來過1 次,有拿2 萬元過來給我,要支付機房的開銷。」等語(見 101 年度偵字第23114 號卷第337 頁反面);共犯洪瑞民於 偵查中亦以證人身分結證稱:「(問:乙○○出資多少?) 正確數字我不太記得,錢我都沒有經手,錢拿進來大部分交 給王盈舜,所有開銷不是我負責,我負責找人。」、「(問 :乙○○去過河南路機房幾次?)我見過1 次,是拿錢進來 ,找王盈舜的。」等語(見101 年度偵字第23114 號卷第 337 頁反面至第338 頁);共犯楊寶鈴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 結證稱:「(問:河南路2 段詐騙機房實際上的幕後金主是 誰?)乙○○,外號『阿棋』。」、「(問:之前妳在地檢 署應訊時,有無說出金主是乙○○?)沒有。」等語(見 101 年度偵字第23114 號卷第318 頁),上開共犯之陳述均 係以證人身分所為,復皆經過具結,足以供擔保渠等證述內 容之真實性,是以,被告乙○○確實有提供新臺幣約70萬元 予共犯洪瑞民,提供共犯洪瑞民王盈舜及其他共犯作為河 南路詐欺機房實施詐欺之用,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㈡、而本案查獲之河南路機房為共犯王盈舜等9 人及其他機房成 員用以詐騙大陸地區人民,共犯王盈舜等9 人因之所涉之詐 欺犯行,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 檢察官認定涉犯詐欺既遂罪4 次、未遂罪18次,而以101 年 度偵字第19700 號、20866 號案件偵查起訴,並由本院以 101 年度易字第3191號案件另案審理中乙節,有臺中地檢署 101 年度偵字第19700 號、第20866 號起訴書在卷可稽,復 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另案之101 年度易字第3191號案件核 閱無訛。而共犯王盈舜等9 人於該另案準備程序中,其中: 共犯王盈舜洪瑞民黃偉民均對既遂部分坦承犯罪(共犯 黃偉民僅承認1 次詐欺既遂);共犯王雅菱坦承加入詐欺集 團;共犯林裴珍亦自白加入本件詐欺機房,僅爭執無既遂及 未遂次數多寡;被告黃淙閔雖係否認犯罪,惟亦自白有接聽 電話之情;共犯楊寶鈴則坦認成功詐騙1 次;共犯陳渝琪雖 亦否認犯行,然亦自白有看到機房成員看稿子、接電話等情



,有本院另案即101 年度易字第3191號案件準備程序筆錄可 參(見本院101 年度易字第3191號影卷第5 頁至第7 頁反面 ),是上開共犯王盈舜等9 人雖部分為否認犯罪之表示,惟 均坦認本件河南路機房為詐欺大陸地區人民之機房。再者, 本件查獲電腦畫面,存有多項詐騙講稿檔案;而共犯王盈舜 亦坦承卷附之SKYPE 對話係伊與系統商(綽號為「皇帝」、 「A 車」、「超跑」)之對話紀錄;另河南路機房於遭查獲 時,有多項電話、電腦等設備,亦查得詳細印刷有詐騙內容 之講稿等物,講稿內容則係關於向大陸地區人民佯稱證件遭 冒用、醫療保險金遭騙取,另機房成員有於查獲時時正坐於 電腦設備前,此有卷附之電腦群呼系統翻拍照片、收支明細 表、網路SKYPE 對話紀錄及刑案現場照片等在卷可參(見 101 年度偵字第19700 號卷第36頁至第38頁反面、第39頁至 第46 頁 、第47頁至第50頁、第197 頁至第211 頁反面、第 212 頁至第218 頁)。此外,復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扣案 物品可資佐證(其中附表二部分,除編號4 之PRADA 廠牌行 動電話外,其餘均與本案無關)。是以,本件河南路機房確 係共犯王盈舜等9 人以之作為詐騙大陸地區人民所使用之機 房無訛。此部分之事實亦足認定。
㈢、共犯王盈舜於本院另案準備程序中證稱:「(問:請陳述關 於本件之答辯要旨。)機房的犯罪首腦不是我,金主是另有 其人,當初我因為害怕沒有把金主講出來,現在金主已經在 押,金主叫做乙○○,綽號叫『阿其』,我是受僱於『阿其 』,我是負責管理現場,是『阿其』找我之後,他叫我做什 麼我就做什麼,因為我也沒有錢,我的月薪是四萬元,詐騙 成功他口頭上說有獎金可以拿,一線二線三線分別是4% 、 6%、8%,他沒有說另外給我獎金,扣案物品大部分是系統商 提供給我,系統商是「阿其」介紹的,我們也懷疑他本身可 能也是系統商,每次上班前我都會先透過SKYPE 跟系統商聯 絡,會詢問系統有無故障,確認沒有故障,有時候系統商會 幫我們操作,有時候是我自己操作,可能系統商也很忙,我 是使用一部華碩的電腦操作,華碩電腦是跟系統商聯絡用, 群發的也是這台電腦,TOSHIBA 那台電腦是有時候洪偉民會 上網玩遊戲,系統商會給我們一個網頁去看群發的狀況,系 統商的網路狀況據系統商說大陸那邊常常會封鎖,很多時候 會被攔截無法作業,有時候我們打電話也打不出去,如果覺 得狀況不好,就會趕快停止,大家就回家沒有繼續作業。犯 罪所得不是我拿走,我是受制於系統商、金主,系統商那邊 的車手把犯罪所得拿給我之後,我會把錢拿給乙○○。其餘 如我移審時所述。」等語(見本院101 年度易字第3191 號



影卷第5 頁反面至第6 頁);共犯洪瑞民於偵查中亦以證人 身分結證稱:「(問:乙○○是否實際出資的金主?)是。 」、「(問:你之前為何不講出乙○○?)我不知道他名字 ,只知道外號叫『阿棋』。」等語(見101 年度偵字第 23114 號卷第337 頁及反面),共犯王盈舜洪瑞民均供稱 本件被告乙○○為河南路機房金主,共犯王盈舜復供稱伊係 以月薪4 萬元受僱於被告,被告除提供資金外,更負責介紹 系統商,共犯王盈舜所詐得之金錢亦先交予被告,被告既雇 用河南路機房之現場負責人王盈舜,亦負責管理詐取金額之 分配,顯見被告非僅單純出資提供河南路詐欺機房,被告實 居於該詐欺機房之重要管理者角色甚明。
㈣、共犯即證人楊寶鈴於警詢中供稱:「(問:你加入這個詐騙 集團成員及股東、負責人為何人?)現場負責人是綽號『 PIZZA 』王盈舜之男子負責。網路群發系統是洪瑞民負責。 成員有綽號『蛋蛋』、『小娣』、『小珍』、及『弟弟』、 『陳渝琪』,股東我不曉得還有誰,我只知道幕後老闆綽號 『阿棋』。」、「(問:幕後老闆綽號『阿棋』去過臺中市 ○○路○段000 號2 樓、408 號2 樓詐欺機房幾次?他去做 何事?)我看過他去過2 次,去那邊看一看就跟我們說怎麼 做不好沒業績。」、「(問:你是怎麼知道綽號『阿棋』是 幕後老闆?)他來的時候都是阿明帶他上來,感覺他就是老 闆。」、「(問:專案人員提示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一 ):編號01至編號10相片1 張,該等相片中那些人即你前供 述一起從事電話詐欺的同夥?〈在相片處簽上該員之姓名及 綽號〉其分別敘述其扮演之角色及工作內容為何?〈要其明 確說出係擔任1 、2 、3 線何角色?或指揮、聯繫角色〉) ... 編號04號是『阿其』,他是老闆......」、「(問:你 是要再補充那部分?)就是幕後老闆部分要再補充,阿棋( 乙○○)就是幕後老闆,因為他有時候會過來臺中市○○路 ○段000 號2 樓(詐欺機房)裡面,跟王盈舜討論詐欺的工 作事情,後來有聽『洪瑞民』轉述說阿棋(乙○○)怪公司 業績不好,叫阿棋(乙○○)拿錢出來支付一些公司支出他 都不拿出來,所以我就認定他是幕後老闆。」等語(見101 年度偵字第23114 號卷第28頁反面至第29頁、第32頁);於 偵查中復以證人身分結證稱:「(問:河南路2 段詐騙機房 實際上的幕後金主是誰?)乙○○,外號『阿棋』。」、「 (問:0000000000是否是妳的手機?)是,登記我自己的名 字。」、「(問:之前妳在地檢署應訊時,有無說出金主是 乙○○?)沒有。」、「(問:妳怎麼知道金主是乙○○? )乙○○偶爾會來河南路機房巡看看。」、「(問:乙○○



就是河南路詐騙機房的幕後老闆?)是。」、「(問:為何 之前都沒說出乙○○?)在做的時候,王盈舜就有說出事情 他要扛,乙○○會請律師之類的。」、「(問:除了妳之外 ,還有誰打電話找乙○○要他處理?)只有王盈舜的太太有 打給陳渝琪,問說可否聯絡到乙○○,要他處理請律師之類 的事。」等語(見101 年度偵字第23114 號卷第318 頁至反 面),依共犯楊寶鈴上開供述內容,其均供稱被告即為河南 路詐欺機房之「老闆」,被告負責拿錢支付機房開銷,並至 機房巡視,且於本件遭查獲後,被告並有為其他共犯委請辯 護人之情,衡情如被告僅係單純出資,何以需至該機房巡視 、關心機房詐欺情形如何?又何需於案發後積極為其他共犯 委請律師辯護?是被告辯稱其僅出資,不知道機房內部運作 云云,不無啟人疑竇之處。
㈤、又,共犯楊寶鈴於警詢中復供稱:「(問:警方提示 0000-000000 〈監號1289〉重要譯文第3 頁〈2012/8/14 下 午06:47: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其中談論到A :... 我們今天是在上班,那個老闆有來,然後他看阿明在 那邊玩,他就說你朋友那邊可以玩多大,我說我不知道我要 問,他就把他要玩的就是什麼他要玩的金額全部寫給我,說 看可不可以這樣子。B :你老闆很有錢?A :他算..B :還 OK就對了。A :就那個..B :他都作這個嗎?A :阿。B : 他都作這個的。A :作偏的她都作偏的..。你電話中所稱『 那個老闆有來』老闆是指何人?來是指是何處?他去該處做 什麼?作偏的是指做何事?)我所指的『老闆』是阿棋(乙 ○○),是來臺中市河南路的詐欺機房那裡裡面,他是去那 裡巡視,看我們做的怎麼樣,『做偏』是指八大的或是詐欺 、職棒簽賭。」、「(問:警方提示0000-000000 〈監號 1289 〉 重要譯文第4 、5 頁〈2012/8/16 下午02:25:45、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其中談論到A :沒有,問你 在幹嘛。B :怎麼這麼早。A :還不是你家的阿棋。B :怎 麼了。A :我們今天到中午就沒有再發了,他就一直要換課 目。B:嗯。A :對呀。B :你在那裡?A :我在公司樓下。 這一通電話是你與何人在對話?你所稱你家的『阿棋』是指 何人?A :我們今天到中午就沒有再發了,『發了』是指什 麼意思?他就一直要換課目。『他』是指何人?要換什麼『 課目』?請詳述當時情形?)這1 通電話是我與洪瑞民在對 話,『阿棋』是指乙○○,『發了』是指群發系統沒有再發 電話訊息,『他』是指阿棋(乙○○),『課目』是指詐騙 的講稿內容,當天阿棋打電話跟王盈舜說要課目,群發系統 就發到今天中午就沒有再發了,如果阿棋有打電話來王盈舜



就騙阿棋說有換課目,就應付他,其實王盈舜想不出比較好 的課目所以我們都沒換,王盈舜交代我們裡面的成員說如果 阿棋有問有沒有換課目,就要跟阿棋說有換課目。」、「( 問:警方提示0000-000000 〈監號1487〉重要譯文第1 ~19 頁這些譯文你是與何人的對話?對話內容是否正確?有無意 見?他為何要打電話給你?)是我跟阿棋(乙○○)的對話 內容,對話內容正確,沒有意見,要問詐欺機房被查獲的情 形。」、「(問:警方提示0000-000000 〈監號1487〉重要 譯文第1 頁(2012/9/7下午03:37:37、000000-000000 → 000000-000000 )經你本人檢視編號1 其意旨為何?)是阿 棋(乙○○)打電話給我,問我的綽號及詐欺機房內有誰被 查獲的事,我告訴阿棋(乙○○)好像6 個,4 個男的2 個 女的。」「(問:你是如何得知他們被警方查獲的事?)因 為我打小珍及小娣電話都不通,所以我想應該出事了,後來 阿清有打電話給我說弟弟的家人要牽機車,就問說我怎麼了 ,問我說有沒有去上班,是不是出事了。」、「(問:警方 提示0000000000〈監號1487〉重要譯文第1-4 頁(2012/9/7 下午03:38:54、000000-000000 →000000- 000000)經你本 人檢視編號2 其意旨為何?)是阿棋(乙○○)打電話給我 ,問我那天有沒有去上班,他說正常裡面都7 個,我說對7 、8 個,他又問我誰沒進去,我說鳳梨及跟鳳梨聯絡的事情 ,後來又聊到當天阿棋(乙○○)有過去詐欺機房,他說他 在樓下門口打電話沒人接以為他們在忙及聊到小珍的男朋友 打給我說整批都新竹,聽說抓很多團、再聊交保問題。」、 「(問:警方提示0000000000〈監號1487〉重要譯文第4 頁 (2012/9/7下午03:46:05、000000-000000 ←000000-00000 0 )經你本人檢視編號3 其意旨為何?)該通是我打電話給 阿棋(乙○○),告訴他我問小珍的姐姐及男朋友整個被移 送到臺中地檢署的情形。」、「(問:警方提示00000000 00〈監號1487〉重要譯文第4-5 頁(2012/9/7下午04:15:32 、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 )經你本人檢視編號4 其意旨為何?)這1 通是在討論交保的事,他叫我問小珍的 姐姐交保要多少錢。」、「(問:警方提示0000-000 000〈 監號1487〉重要譯文第5 頁(2012/9/7下午04:23:58、 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 )經你本人檢視編號5 其 意旨為何?)前段阿棋(乙○○)在問我小珍的全名,後段 問我阿牛在那裡及他交代我問小珍的姐姐看有沒有交保到人 還是怎樣的時候要告訴他。」、「(問:警方提示0000-000 000 〈監號1487〉重要譯文第6 頁(2012/9/7下午04:28:40 、000000-000000 →000000- 000000)經你本人檢視編號6



其意旨為何?)這1 通也是在談論交保的事,確定小珍在地 檢署問筆錄後就離開,他叫我跟小珍聯絡,叫小珍打電話給 他(阿棋)。」、「(問:警方提示0000000000〈監號1487 〉重要譯文第6-7 頁(2012/9/7下午04:35:45、000000-000 000 →000000-000000 )經你本人檢視編號7 其意旨為何? )這1 通是我跟小珍聯絡後的結果,我跟小珍講說阿棋叫你 打電話給他,小珍就跟我說不方便講電話,他又叫我問小珍 看看有幾個人出來及被收押。」、「(問:警方提示 0000000000〈監號1487〉重要譯文第7-9 頁(2012/9/7下午 04:49:42、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經你本人檢視編 號8 其意旨為何?)該通內容前段就是在討論要請律師去了 解狀況,在說監聽、跟監的事,我跟他說我朋友的朋友在做 詐欺的都在說最近風聲很大他們都休息了及他在說洪瑞民私 人用的手機放在機車的上。」、「(問:警方提示0000-0 00000 〈監號1487〉重要譯文第10-16 頁(2012/9/1 3 下 午08:13:41、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經你本人檢視 編號14其意旨為何?)這1 通是在討論說洪瑞民的女朋友及 王盈舜的老婆都在找阿棋,他們可能會約你出來講,我跟他 說我有收到傳票,他有交代我出庭時不要亂講,就說負責 人是王盈舜,還有說會幫他們請律師,我有跟他要薪水,他 就說不知道要怎麼給我,後段都是在講薪水、借支、帳目及 律師律見的問題。」、「(問:警方提示0000000000〈監號 1487〉重要譯文第16頁(2012/9/13 下午09:11:04、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經你本人檢視編號16其意旨為何? )我打電話跟他要薪水,他就跟我說我在恐嚇他,他電話中 說他已經處理到這樣了,我質問他大家都說你在處理事情, 他就說錢都花掉了沒有處理事情,那天阿牛拿錢給洪瑞民的 女朋友及王盈舜的老婆都是假的嗎?他叫我打電話給阿牛看 那天他寄多少錢給阿牛。」、「(問:警方提示000000 0000〈監號1487〉重要譯文第16-19 頁(2012/9/13 下午 09:16:11、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經你本人檢視編 號17其意旨為何?)我已經不想再跟阿棋聯絡了,我想請洪 瑞民的朋友阿清幫我跟阿棋處理薪水及善後問題,我就跟他 說反正你就是頭家阿,你頭家就是要拿錢出來阿。他說不然 叫我把也咬出來沒關係阿。我開庭的時候把他咬出來,他就 都不處理阿。他說看誰比較吃力阿。」、「(問:警方提示 林裴珍的手機Line與你的對話內容是什麼意思?思禹是何人 ?)思禹是我,就是跟小珍用Line在聊天,在聊要跟阿棋預 支薪水,我們在討論我們業績不好,阿棋不知道會不會拿出 來。」等語(見101 年度偵字第23114 號卷第32頁反面至第



34頁反面)。佐以卷附共犯楊寶鈴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 號通訊監察譯文,該譯文內容顯示略以(經核門號00000000 00號為共犯洪瑞民所使用之門號無訛,見101 年度偵字第 19700 號卷第53頁受詢問人資料欄):「2012/8/16 ,...A (按即共犯楊寶鈴):還不是你家的阿棋。B (按即共犯洪 瑞民):怎麼了。A :我們今天到中午就沒有再發了,他就 一直要換課目..... 」等節(見101 年度偵字第23114 號卷 第37頁反面至第38頁);卷附被告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與共犯楊寶鈴所持用之上開門號通訊監察譯文內 容略以:「2012/9/7,....A (按即被告):裡面是幾個你 知道嗎?B (按即共犯楊寶鈴):好像是6 個,4 個男的, 2 個女的... 」、「2012/9/7....B :那個小珍的男朋友有 打電話給我,是說他姐姐有打電話去問,說他們好像整批都 在新竹,是聽說抓很多團,就不只我們就對了呀。...B:收 押還是交保啦!反正今天應該就會有消息,他姐姐打電話去 問說應該今天就會有消息了。A :你打電話去跟他問一下好 嗎?... 」、「2012/9/7...B:他們現在在台中地檢署啦! A :有通知了是不是。...A:有幾個?B :嗯總共就六個呀 !就四個男的二個女的呀....B :反正現在在台中地檢署。 A :確定現在在那裡就對了。....A :這樣,這樣我跟你講 他若有看有通知的時候你要馬上講,好嗎?B :好。... 」 、「2012/9/7....A :小珍沒跟他姐姐說要多少錢交保?B :沒有呀...A:這樣我跟你講,你跟他姐姐說他到那時看交 保要多少錢......A :因為他姐姐先跟他交保沒關係你聽懂 嗎?到時多少那道時在講就好了你聽懂嗎....A :重點就是 其他的人,因為我有叫我朋友過去,看他們是全部的人都可 以保還是怎樣你聽懂嗎?... 」、「2012/9/7...A:他姐姐 不是說要給他交保,現在我朋友在那說都沒他們的名字呀 ....A :... 你跟他姐姐講說叫他到的時候,要是有交保到 人還是怎樣的時候,跟我說一下你馬上跟我講一下」、「 2012/9/7...A:你先跟他問其他的人是不是都被收押了... 」、「2012/9/7....A :... 我們要了解一下什麼情況今天 我們要請律師去了解呀!好像只有他出來其他的都沒有出來 呀.....A:我就是要通知說到底有幾個中你知道嗎?B :嗯 。A :我要知道啦!....」、「2012/9/13....A:....因為 他這邊,我們有拜託律師這幾天去申請律見你懂嗎?B :嗯 。A :申請完之後看他們到底是講怎樣,講怎樣之後我到時 候會再跟你們講,就照這樣講就好了。....B :嗯,那我們 要先領薪水了。....A :你聽我講,因為我那天拿給他的時 候,他有說要給你們,他有給你們還是沒給你們我不知道你



懂嗎?....A :那時候我有跟他們講,那裡面用的,做什麼 的,你自己要控制好,那說要借呢?我說現在是要借什麼? 現在裡面業績這麼差大家是要借什麼....A :律見是我們請 律師去,我們要交代什麼話,由律師轉達給他。....A : ....我先去幫他們申請律見,看他們講的怎樣,到時候我會 跟你們講... 」、「2012/9/13....B:反正你就是頭家啊, 你頭家就是要拿錢出來阿。A :不然你咬我出來沒關係阿。 你開庭的時候把我咬出來,我就不處理阿。我看誰比較吃力 阿。在這裡講這種話。對不對,你這麼行我現在不要處理阿 。對不對,你把我咬出來嘛。我看誰比較吃力嘛。對不對, 你要叫誰來講都沒有關係啦。」等情,有卷附之通訊監察譯 文可參(見101 年度偵字第23114 號卷第43頁、第44頁及反 面、第45頁及反面、第46頁、第47頁、第48頁及反面、第49 頁反面、第50頁、第51頁反面),相互對照共犯楊寶鈴之上 開供述及通訊監察譯文內容以觀,共犯楊寶鈴之前開供述情 節與監察譯文內容經核一致,是其所供述者實有所憑,而非 無據;再觀諸上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被告於本案河南路詐 欺機房甫遭查獲後(本案機房係於101 年9 月6 日查獲), 即多次向共犯楊寶鈴詢問其他共犯交保或收押情況,可見被 告對於其他機房成員是否交保乙情甚為關心,被告甚至主動 告知共犯楊寶鈴已安排律師律見,以瞭解其他機房成員之供 述內容為何等語,如被告僅係單純出資借予洪瑞民,何以本 件查獲後,其竟有上開如此關心案情進展並積極安排律師律 見之情?被告辯稱其僅係基於朋友之情誼幫忙處理云云,顯 違背常情。並且,被告與共犯楊寶鈴亦談及「業績這麼差」 之事,共犯楊寶鈴亦對他人提及被告要「換科目」,顯然被 告對於河南路機房之詐騙所得情況應有所瞭解,並有介入機 房之運作。再者,觀之卷附之共犯林裴珍所持用行動電話 LINE翻拍照片(見101 年度偵字第23114 號卷第53頁),共 犯楊寶鈴林裴珍談論機房業績差,要向被告預支薪水之事 ,亦足顯示本件其他共犯均以被告為詐欺機房之實際負責人 乙情甚屬明確。
㈥、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案相關通訊監察卷宗,經核閱結果為 被告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於101 年8 月14 日上午11時許至同日下午3 時43分許,及於同年月16日下午 2 時10分許至2 時53分許,該門號之基地台位置均位於河南 路機房附近之「臺中市○○區○○路○段000 號11樓」處( 見本院卷第139 頁至第144 頁),顯示被告於該段時間內, 極可能均係在河南路機房內。再觀之上開卷附之通訊監察譯 文,被告於101 年8 月22日以上開門號撥打共犯洪瑞民所持



用之門號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對話內容略以:「 ....A (按即被告):... 我的意思是這兩天我會進去裡面 調整,... 因為我有一些新的司機要進去。B (按即共犯洪 瑞民):你明天幾點會進去?A :我都中午左右啦,我有跟 他們交代,早上我一定都在線上。....」等語(見本院卷第 147 頁),被告於上開通話內容既對共犯洪瑞民稱「有新的 司機進去」、「早上一定都在線上」等語,顯示被告實有參 與河南路機房運作之情,且若被告非該機房實際負責之人, 何以被告能招攬擔任「司機」之人?
㈦、此外,被告於警詢中供稱:「(問:警方提示你所使用行動 電話0000000000於2012年9 月7 日上午01時49分33秒與行動 電話0000000000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詳如『0000000000重 要譯文』第126 、127 、128 、129 頁,對談時你稱『雞巴 您爸剛才過去裡面東西拆光光』是指何意?對方稱『你公司 的電話有通嗎?』之公司是指何意?)我是在101 年9 月6 日晚上跟洪瑞民女朋友約見面,在臺中市河南路、西屯路交 叉口洪瑞民從事詐騙工作的地方,在1 樓梯間看到裝的監視 器拆掉了。洪瑞民從事詐騙工作的地方就是公司。」、「( 問:以上所言是否屬實?有無補充說明?)屬實。之前我所 陳述整組人都沒有了是指釣魚的人,其實真正的意思是洪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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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