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01年度,1280號
TCDM,101,交易,1280,201304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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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交易字第128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蔣國聖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
14587、225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83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蔣國聖經檢察官依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 害罪起訴,依刑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 人謝景森撤回本案之告訴,前開刑事撤回告訴狀已於民國 102年3月29日送達本院,有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見本 院卷第51頁)。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 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立傑
法 官 劉敏芳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蕭訓慧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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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